医院感染应知应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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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定义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知识点:医疗废物的特性——具有感染性、毒性、其他危害性)

医疗废物管理的意义

(1)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医务人员、医疗废物处置人员和公众

(2)减少由于处置医疗废物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噁英),保障公众健康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简便记忆: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医疗废物相关制度、流程及应急预案)

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1)感染管理科主要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培训与技术指导;

(2)后勤部门主要具体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及医疗废物泄漏时的应急处理等各项工作;

4、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废物罚则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简便记忆:“七无”——无制度、无专管、无培训、无登记、无防护、无消毒、无检测)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简便记忆:地点、设施、包装、容器、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

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简便记忆:随意丢弃或堆放、混放、无证交接、污水和传染病人排泄物排放消毒不达标、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4.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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