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招标公告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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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开发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已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淮管(发改)审发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开发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徐杨街道、南马厂街道。

2.1.2建设规模:本次项目实施的内容主要有:①市政排水管网疏通、检测工程:完成徐杨、钵池、南马厂片区.8千米的市政排水管道(其中污水管约.7千米、市政雨水管约.1千米)的疏通、检测;②排水户排查工程:排查项目实施范围内所有排水户(包括但不局限于居住小区、工业企业、商住楼、商业综合体、建筑工地、各类“小散乱”排水户等)内部管网雨污分流情况及外部雨污水接口情况,排查各类小散乱排水户隔油池、沉砂池、毛发收集器安装到位情况。②市政排水管网改造修复工程:对徐杨、钵池、南马厂片区.8千米市政排水管网检测出的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进行改造修复;③GIS系统建设工程:完成徐杨、钵池、南马厂片区市政排水管网及检查井的勘测及GIS系统的建设,完成和科教办、空港办、新港办GIS系统的整合和联网,完成与市级平台的联网;

开发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排水管网提质增效工程工程总承包分为两个标段:

一标段:对安澜路以西(不含安澜路,具体范围见附图)的钵池、徐杨街道管辖范围的市政雨污水管网清疏、检测、修缮,对错接混接等问题进行整改,对提质增效后的排水管网进行3年管养。管网里程约千米。

二标段:对安澜路以东(含安澜路,具体范围见附图)的徐杨、南马厂街道管辖范围的市政雨污水管网清疏、检测、修缮,对错接混接等问题进行整改,对提质增效后的排水管网进行3年管养。管网里程约千米。

注:每位投标投标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参与上述一、二标段的投标,评标时按照标段顺序(一标段、二标段顺序)依次评审确定每个标段的定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定标时按照标段顺序(一标段、二标段顺序)依次确定每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但同一投标人最多仅能中标一个标段。

2.1.3工期要求:日历天,

年12月底完成管道排查、测绘及统计工作;

年1月底完成30%管道疏通、淤泥处置、CCTV检测(含检测报告);

年4月底完成全部管道疏通、淤泥处置、CCTV检测;

年5月底完成修复设计工作;

年9月完成全部管道修复工作和GIS系统的整合和联网,以及与市级平台的联网;

年11月完成全部工作。

2.1.5一标段:合同总控制价:.7万元;其中:

①物探、测绘、检测、疏通控制价:.9万元;②设计费控制价:万元;

③施工控制价:.8万元;④智慧排水系统(设备):万元;

⑤运营费控制价:万元(运营三年合计)。

二标段:合同总控制价:.7元元;其中:

①物探、测绘、检测、疏通控制价:.4万元;②设计费控制价:万元;

③施工控制价:.3万元;④智能排水系统(软件+设备):万元⑤运营费控制价:万元(运营三年合计)。

2.1.4付款方式:双方按下列方式作为付款周期,具体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月计量付款,每个月支付完成工程量的40%;竣工验收合格且通过国家验收考核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运营期满一年且考核达标后,支付至工程审计价的80%(不含运营费),支付当年运营费的80%;运营期满二年且考核达标后,支付至工程审计价的90%(不含运营费),支付当年运营费的80%;运营期满三年且考核达标后,支付至工程审计价的%(不含运营费),支付剩余全部运营费用。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中标人在收取合同款(进度款)时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供足额有效合法的发票(按国家有关税率规定,中标人必须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具发票交纳税款),因中标人票据提供不及时,以及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相关要求,而导致合同款(进度款)不能支付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2招标范围:(1)物探、测绘、检测、疏通内容:管线物探测绘、清疏雨、污水管道、清疏化粪池、管道CCTV检测、QV检测。

(2)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均属本设计范围。

(3)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雨污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新建雨污水管、现状道路拆除与修复、现状绿化拆除与修复及泵站改造等。

(4)智慧排水系统(设备)建设:建立智慧排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排水管网、河道的运行、监管、调度及数据分析。

(5)管网系统运营:对改造区域的雨污水管网及辖区排水泵站进行管养,对智慧排水系统(设备)平台及系统组成的设备进行维护管养,期限3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起始时间)。

承担工程范围内的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施工图设计、测绘、检测和施工全过程的现场服务等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采购、施工(除招标人另行委托的工作外,投标人应完成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详见发包人要求)、运营维护(运营维护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运营维护要求)。工程总承包范围还应该包括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中控制价编制范围内涉及的一切工程。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具备以下①或者②或者③或者④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设计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工程(排水工程)设计甲级设计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取得: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者勘察设计(给排水专业)注册工程师,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3)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1自年9月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2自年9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3自年6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4自年9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承包项目经理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4.1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4.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4.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4.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5投标申请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5.1投标申请人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企业自年9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雨污分流或市政排水(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企业自年9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雨污分流或市政排水(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企业自年9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雨污分流或市政排水(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设计业绩(必须包含主体工程设计或全部工程设计)。

3.5.2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负责人自年9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雨污分流或市政排水(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自年9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雨污分流或市政排水(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项目负责人自年9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雨污分流或市政排水(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设计业绩(必须包含主体工程设计或全部工程设计)。

注:(1)如是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四方签字且公章齐全,四方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三者缺一不可。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承包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如不一致需建设单位出具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验收时间为准。类似工程内容在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任意一证明材料体现即可,如有不同以施工合同为准;如上述三者均无法证明,由业绩工程的业主方提供证明材料。

(2)如是设计业绩仅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设计合同,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3)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参与评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中担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要求。其担任的职务必须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不予认可。

(4)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申请人承接的工程或设计,不予认可。

授权委托人及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资审时需分别提供年1月1日以来企业为授权委托人缴纳的任意连续3个月(含)和为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的6个月(含)及以上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3.6投标申请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如联合体投标,双方均需满足);

3.7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年-年);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可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必须以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须附有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同时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申请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9投标人须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或投标人出具其总部所在地的银行开具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或银行盖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银行盖章的公司基本信息相关证明)。

注:投标投标申请人须办理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招投标CA证书及电子签章后方可参加投标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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