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网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为促进医疗保障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分别制作下列法律文书:
(一)依职权启动行政检查程序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载明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等基本信息。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先口头汇报后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立案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人所在执法机构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和时间;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医疗保障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载明投诉举报对象、投诉举报内容等基本信息。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载明移送部门、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执法检查环节应当分别制作下列法律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前,应向相对人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过程应当不少于2人,检查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说明;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告知的方式和内容,如实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听证环节应当分别制作下列法律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载明当事人或证人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询问内容;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取证人、取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等;
(三)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检查人、检查情况;
(四)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启动理由、具体标的、形式;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载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相关信息、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情况;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审查与决定环节应当分别制作下列法律文书:
(一)行政执法程序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载明调查经过、证据材料,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情况,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法律依据、考虑因素,分管局领导审核意见和局长审批决定意见等,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情况;
(二)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符合听证告知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执法机构应当报请局长指定听证主持人,于举行听证7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对通知书进行送达,制作送达回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资料一并上报局长审批;
(四)应当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陈述申辩情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送达与执行环节应当分别制作下列法律文书:
(一)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载明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受送达人情况、送达文书名称及编号、送达人情况等;
(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履行情况表》,载明决定文书号、当事人履行情况;
(三)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保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履行情况表》中予以记录;
(四)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保障部门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封存强制措施的,举行听证的,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七、各地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并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管理。
八、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关要求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依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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