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具体通告如下:

一、从年9月1日起,主城区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区域扩大至S省道(不含)、S省道(不含)、苏北灌溉总渠、G国道(不含)合围区域(不含行驶于高速公路、国省道的过境非淮安注册登记机动车),限行时间调整为全天24小时。

二、从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为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区域调整过渡期。自年10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各县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地辖区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辆限行区域进行调整扩大,具体调整范围由各地划定。

编辑、校对:天鸥

责编: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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