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指南
一、缴存登记
(一)登记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二)缴存职工。凡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三)登记时限。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四)登记资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登记清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印鉴卡;
5、开户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同时更换《淮安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印鉴卡》。
(二)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职工本人应持《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工商注销证明、人民法院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申请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两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一)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为8%-12%,由单位视其情况自行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五、单位汇缴
(一)汇缴
住房公积金实行单位按月汇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向受托银行提交进账单或电子回单、《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人数、汇缴金额发生变化时,应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或未按照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当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时,应核定补缴人数、补缴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年月,填写《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六、汇缴变更
汇缴变更是指单位因职工增减变动而发生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变更,分为新增、封存、启封。
(一)新增
1、新录用的职工从单位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3、单位办理新增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增加汇缴”栏中注明增加人数、增加金额,并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新增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封存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月起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时,应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减少汇缴”栏中注明减少人数、减少金额,并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封存职工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
(三)启封
职工与单位恢复中止的工资关系,单位应自恢复工资关系当月到受托银行启封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时,应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的“本月增加汇缴”栏中注明增加人数、增加金额,并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填写启封职工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
七、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变动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变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时,由调出单位填制《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八、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按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职工月缴存额,自1月1日起按新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经办人员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白癜风公益惠民活动白癜风怎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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