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告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第一条年8月10日起,淮安市区范围内(含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年10月10日起,涟水、盱眙、金湖县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三条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四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采取赠送等惠民方式免费发放安全头盔。第五条本通告自年8月10日起施行。提交方式: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年7月13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司法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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