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动态淮安中院召开简案快审工作新闻

淮安中院新闻发布会

主题:淮安中院速裁庭成立一周年、通报全市法院速裁工作情况

时间:年5月10日上午

地点:市中院新闻发布厅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市中院副调研员余增明主持发布会

市中院速裁庭庭长李玲通报全市法院速裁工作情况

市中院法官宋慧林解读十大典型案例

观看繁简分流纪录片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媒体记者

说了些啥

年1月1日至年5月1日,全市法院共收速裁案件件,分流民商事案件达45%;结案件,结案率99.7%,人均结案件,实现一个团队一个工作日结案1.5件;调撤案件件,调撤率52%;上诉的速裁案件仅件,占全部速裁判决案件的3%,服判息诉率达97%。中院速裁庭无一起发改或信访案件。全市13%的员额法官办理全市将近50%的民商事案件,简案得以快速审理、快速出手;办理普案、繁案的民事法官在手案件数从去年的50—60件降为20—30件,下降近50%,可以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实行精细审理,基本实现了“简案快审、普案细审、繁案精审”的改革目标,人案矛盾得到初步缓解,法官办案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激发。管辖权异议、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等程序性案件的快速裁定,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利用程序拖延诉讼,便于一审法院及时开展案件实体性审查工作。追索劳动报酬、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生类案件实行调判结合,推动严格执法与人性化司法服务相互融合,有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商品房买卖、民间借贷、金融纠纷等案件进行居中裁判,实现利益双方的衡平保护,推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下一步,全市法院速裁庭将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思维理念,针对“送达难”、要素式文书普及、团队协作和管理等影响简案快审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创新办案模式,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速裁整体工作机制,确保简案快审举措进一步深化、范围进一步加大、效果进一步提升,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

1、某快递公司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管辖权争议纠纷案

某机械制造公司向某快递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给付相关费用。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履行地点。某机械制造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快递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某机械制造公司系接受货币一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其住所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通过管辖权案件“日结”制度,防止当事人利用程序拖延诉讼,便于一审法院及时开展实体审理。本案中,某快递公司曾于年9月份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已裁定驳回,现其于数个月后又以同样的事由对包括本案在内的五件案件提出管辖异议并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当日即作出裁定。

2、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潘某某劳动争议案

年1月1日,潘某某进入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年10月18日17时潘某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不再上班,年10月27日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部门认定,潘某某构成工伤。潘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潘某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经济补偿金等损失。

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潘某某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某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提交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申报材料。一审判决后,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充分的庭前调解工作,实现一步到庭、一庭结案。本案受理后,法官助理在通知开庭时间时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成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了一致意见,到法庭后直接签署调解协议并领取调解书。本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三天时间,通过充分的庭前调解快速实现案结事了。

3、保险公司与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韦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一审中韦某提供了车辆维修清单、结算清单、发票,证明发生的修理费金额,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双方均表示不申请鉴定。一审判决支持了韦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韦某诉称的维修费用过高,根据保险公司现场勘验,车身只是前部受损,无需全部更换。经承办人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实地勘查,查明车身前部与后部车漆明显不同,前后有焊接痕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车身仅进行部分修复。

二审法院结合车辆实际修理情况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修理费进行扣减。

充分发挥庭前评议功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运行。本案经合议庭庭前合议,一致确定本案焦点在为韦某主张的维修费用是否过高,因本案一审未经鉴定,韦某也尚未实际支付费用,在无法确定车辆实际修理情况下进行开庭没有实际意义,合议庭当即确定组织双方以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根据勘验结果进行改判,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4、某劳务服务中心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年10月,张某到某劳务服务中心工作。某劳务服务中心要求每名员工参加新农合保险,否则将不予安排工作岗位并停发工资,年12月18日,张某向劳务服务中心发函一份,认为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劳务服务中心收到信函后,未通知张某回去上班。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张某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劳务服务中心要求劳动者缴纳新农合保险,违反法律规定,认定劳务服务中心存在违法用工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判决某劳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某劳务服务中心提起上诉,经二审承办法官调解,张某回到劳务服务中心继续上班并给予适当补偿。

案件审理中不因为快而忽略双方矛盾的调处和问题的实质解决,本案审判法官考虑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时间工作较长,已接近退休年龄,其再就业存在一定的困难,遂主动与劳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当面沟通,了解到双方劳资关系较为和谐,具备恢复劳动关系的基础,经过多次协调后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单位重新接纳劳动者,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对于促进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正面的典型意义。

5、上海某公司与某超市等共20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批案

上海某公司于年获准注册某某商标。某某超市等被告分别销售了印有某某字样的花露水、沐浴露等商品,侵害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某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其他支付的合理费用。

14件案件以准许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6件进行判决。

通过关联事项的集约化办理,实现批量、关联案件的快速审理。这一批批量案件共计20件,在优先分给同一法官、同一合议庭基础上,实行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调解、集中宣判,从立案到结案共用时32.5天,有14件案件在庭前即达成和解,并全部当场兑现。

6、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卜某等共11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批案

年7月18日,卜某与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对合同总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以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第八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年8月2日,卜某一次性缴纳了购房款。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卜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全部房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卜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了购房款,但房屋至今仍未交付,置业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卜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卜某现以要求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利息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适当调整,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卜某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以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方式结案。

通过批量案件的“领办”机制,防止相互观望、工作重复,实现案件审理统一调度,统筹处理。本案涉及同类型案件11件,在立案后即确定审判长为领办法官,负责开庭排期、送达及调解方案的拟定、审理报告的草拟工作,最终实现该批次批量案件全部当庭撤诉的良好效果。

7、连云港某保险公司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徐某因其所有的重型半挂车在本市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向施救单位支付了施救费元,施救单位开具了相应发票。徐某长期向连云港某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连云港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主张该项费用的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化当庭宣判工作,以此反推庭前准备工作,增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本院受理该案当日,合议庭即进行了初步合议,一致认为该案属于可以当庭宣判的范围。经过充分的庭审调查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8、姜某诉淮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年4月27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姜某于年4月27日前支付首付款,剩余房款于年5月15日以银行按揭形式支付,否则以现金支付。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若姜某未能付清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误差结算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则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房地产有权延迟交付。姜某如逾期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如逾期交房,则应当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姜某向房地产支付全部购房款后,涉案房屋未能交付,故姜某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住房贷款元存在逾期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姜某至今尚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则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相应顺延,房地产公司有权延迟交付,故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姜某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通过以判带调推动批量案件的妥善调解,经审委会研究,本案购房合同中的延期交付条款加重购房者的义务应为无效,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鉴于本案涉及群体性纠纷五十余起,对双方利益都具有较大影响,故强化案件的协调和释法工作,经过多次协调,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姜某撤回上诉。本案从立案至结案只用了28天,并以辩法释明工作促成58起案件顺利和解,最大程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中小企业的稳健发展,为其赢得资金周转的空间。

9、张某诉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年8月16日,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骑行电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张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某与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约11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采用“要素式审判法”,通过庭前填写要素表的形式确定双方无争议事实,在此基础上,庭审主要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要素进行审查,将庭审时间压缩至15分钟,实现庭审活动重点突出,节奏分明,简洁明快。

10、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冯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年7月13日,冯某与案外人胡某在某某地产的居间下签订了一份《淮安市存量房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胡某的房屋出售给冯某。合同签订当日,冯某向某某地产支付定金及居间费,因冯某名下已经有两套住房,根据淮安的政策,属于限购群体,该合同签订后,虽然双方曾设法进行补救,但均未使得交易成功。为此,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冯某赔偿胡某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后冯某起诉要求某地产承担其因与胡某案承担的违约金等。

一审法院认定某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对相关政策和法律的知晓了解、熟悉程度应高于普通人群,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对购房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促成了冯某与胡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即处于不能履行的状态,并导致合同最终被法院依法予以解除,某地产经纪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冯某承担30%的责任,某地产经纪公司承担70%的责任。二审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对方在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担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二审判决冯某、某地产经济公司各半承担责任。

速裁案件不仅强调速度,更强调司法对行政政策实施保障以及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限购政策属于淮安市政府公共政策,中介本身具有专业的售房知识应当尽到提示义务,购房者本身也应当基于诚信原则作出如实陈述,在双方均无法证明无过错的情况下,判决双方承担各半责任,对于促进买卖市场的健康、诚信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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