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观鸟会淮安观鸟会章程
淮安观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淮安市观鸟协会(以下简称淮安观鸟会),英文名称HaianBirdWatchingSociety(缩写HABWS)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居住或工作在淮安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鸟类资源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野外观鸟、科普宣传、栖息地保护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志愿者服务的方式,致力于在大众中传播野生鸟类知识,提升全社会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研究并保护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推动观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本团体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安市林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驻所是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及爱好者开展鸟类观赏活动;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野生鸟类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宣传教育;
(三)受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的委托,开展野生鸟类资源调查和监测,进行鸟种鉴定、科学研究、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
(四)开展与国内外鸟类保护组织和观鸟组织的联系,进行合作与交流;
(五)开展与保护鸟类有关的赏鸟、生态旅游、知识普及、资料出版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六)协助政府机关野保部门救助伤病野鸟,为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寻求支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支持和关心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
(四)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详见《淮安市观鸟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未经理事会授权,个人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逾期六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未满足参加活动要求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一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代行会员大会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是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实行分工负责制,常务理事会由5位理事组成,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指导精神和意见;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发布各项规章制度;
(五)制定、落实工作计划;
(六)任免项目负责人;
(七)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八)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工作总结;
(九)当理事会出现缺额时,向会员大会提名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内部实行协商一致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有完备的会议纪要备查。
第二十三条淮安市观鸟协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选举和理事会同时进行,任期和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代表全体会员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对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决策。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需经监事认可后方可提交给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监事应每年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会长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会计机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5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大斑啄木鸟(图片来源:朱文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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